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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愿承当8万余元环境危害赔偿金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龚荣 胡雅茹)近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诉周某等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揭露组织诉前调停,公益诉讼申述人与被告当庭达到调停协议,被告周某自愿承当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金8万余元。
周某等三被告明知其在长江茶壶碛水域清障作业期满,却未经行政机关答应持续在清障水域及清障规模外的盘子石等区域挖掘砂石,破坏了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茶壶碛水域清障工程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周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无视海事部分屡次要求船只中止作业的要求,5月1至6日期间,组织胥某、肖某组织采砂船在茶壶碛水域持续挖掘砂石,合计不合法挖掘河砂4812.88吨、鹅卵石14900吨;5月1日至6日,周某组织工程船在盘子石区域不合法采挖河砂3500吨,鹅卵石14300吨,胥某等人调度运送船装载运送,这以后出售。经西南大学司法辨别断定所判定,周某等三人不合法挖掘砂石资源形成渔业资源丢失价值4.8万元。
庭前,重庆三中院联合一庭两所(被告所在地人民法庭及派出所、司法所)向被告等人释法说理,活跃引导公益诉讼申述人与被告进行调停,在征得两边当事人赞同调停的基础上,法官依据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结合被告实在的状况,拟定了调停计划。公益诉讼申述人与被告均表明认可调停计划,被告周某也自动表明乐意一人承当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金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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