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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30 01:16:13 作者: BBAPP体育官网下载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号),现将《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机制,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方式,指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及公益基金等,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及公益参与等模式,支持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矿山,指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包括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并在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一)突出重点、协同推进。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保证安全、突出生态、兼顾景观的次序,重点推动自然保护地、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视觉污染严重、生态修复产出综合效益高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恢复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全面摸清历史遗留矿山家底,科学规划废弃矿区国土空间利用方向,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制定生态修复激励政策,激发全社会热情参加生态修复的动力。

  (三)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积极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参与生态修复。充分尊重参与主体意愿,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与风险,依法处置好政府、矿山企业、土地权利人以及社会资本等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实现合作共赢。

  (四)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精准把握矿山及旁边的环境特征,根据不一样的区域、不一样、不同生态环境,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准施策,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第四条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以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作为基础底数。

  第五条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等因素确实没办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实,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并依法依规处理土地权利人和损毁主体权利义务,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按规定变更为别的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并在县域范围内实现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做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损毁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第六条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不会再使用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原使用人不会再使用的,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第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确定本辖区采取工程干预进行修复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按照所处区域区分轻重缓急,综合分析生态修复工程量、产生土地指标潜力、土地后续利用方向、剩余矿产资源情况等,规划历史遗留矿山市场化生态修复项目。

  第八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集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项目生态修复方案,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运作模式、投入产出估算、有关资源配置及后续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等。生态修复任务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可以超过2年。

  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实施内容,同步组织有关专项方案编制和先行报批。

  涉及废弃土石料综合利用的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应急、水利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土石料利用方案设计的利用量不允许超出项目生态修复方案设计的削坡减荷及原地遗留土石料方量。

  涉及新增耕地开发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新增耕地开发复核认定审查并取得省级批复意见;涉及腾退建设用地复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审查并取得市级意见。

  第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生态修复方案(含专项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将经审查批复的项目生态修复方案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专门的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发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竞争或协商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实施、管护及后续开发等事项的运作模式及双方权利义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在签订协议前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主体按照协议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方、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开展项目绩效和信用评价,并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众号公开。

  实施过程中,对未按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方向开展修复,或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要求其停工整改,完成整改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矿山修复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有明确管控要求的区域,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以生态保护之名行生态损毁之实。

  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废弃土石料利用应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对以生态修复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的坚决依法查处,杜绝变相骗取采矿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修复任务完成后,社会投资主体应在1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级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的,县级人民政府出具验收批复意见,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社会投资主体收益,适用后续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涉及边坡安全治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内容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防治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其他工程项目参与单位的资质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允许参与生态修复的社会投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修复后土地使用权。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将生态修复方案、土地有偿使用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并在生态修复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和承包合同中约定,未按约定的时限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终止承包经营权。

  对于历史遗留矿山废弃集体建设用地,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并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义务后,修复为集体建设用地,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社会投资主体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土地使用权;修复为集体农用地的,在充分尊重承包方或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社会投资主体可以优先受让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第十六条允许参与生态修复的社会投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修复后土地特许经营权。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除房地产以外,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第十七条允许利用修复土地产生的相关指标收益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修复。

  将历史遗留矿山损毁的非耕地修复为耕地、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损毁耕地提质改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项目管理和指标认定程序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和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县域自用后,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新增耕地指标和腾退建设用地指标流转收益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社会投资主体投入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涉及产生土地指标的,在县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中,按照“成本+固定收益”模式约定社会投资主体收益,生态修复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协议支付社会投资主体收益。社会投资主体不得参与指标流转交易。

  纳入县级财政的指标流转收益在支付社会投资主体收益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废弃土石料收益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修复。

  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售的收益全部纳入县级财政。

  社会投资主体承担该类修复工程的,在县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中,按照“成本+固定收益”模式约定社会投资主体收益,生态修复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协议支付社会投资主体收益。社会投资主体不得参与废弃土石料交易。

  纳入县级财政的出售的收益在支付社会投资主体收益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本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第十九条支持各地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资金,发挥政策乘数效应。

  第二十条在国家法律和法规及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鼓励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社会投资主体利用市场化机制,向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等争取绿色信贷支持。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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